宁波市司法局:
市政协十六届四次会议第180号《关于协同构建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性化解“3+N工作机制”的建议》由我院协同你局办理。现将我院的意见告知如下,供答复委员时参考。
一、主要做法
近年来,宁波检察机关立足行政检察监督职能,以案件办理、联动化解、长效治理为抓手,深入开展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性化解工作。
(一)强化案件办理,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
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,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案件办理始终,近三年来共实质性化解进入检察监督环节的各类行政争议94件,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办理的宁海某经济合作社诉某镇政府撤销行政协议检察监督案,通过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一体化解,依托基层政府搭建的矛盾纠纷化解平台,促进涉农村农民群体性行政争议化解,案件获评全国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。积极开展执行监督争议化解工作,建立与法院非诉执行案件检察监督机制,在监督中协同争议化解,规范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工作,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,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。
(二)强化机制建设,促进行政争议长效防治
一是健全行政争议联调机制。与行政机关开展常态化沟通,以召开专门会议、签署会议纪要等形式,协商解决争议化解难题。针对工伤认定、医保基金先行支付、房屋征收等争议多发领域,分别与人社、医保、拆迁主管部门建立协同调解工作机制,促进特定领域行政争议的有效化解。二是完善联合专项监督机制。会同法院、相关行政机关推动开展非诉执行终本专项监督、建设工程施工领域违法分转包、行政处罚过罚不当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等专项监督,针对专项监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履职违法或不规范情形,制发检察建议监督纠正,推动争议溯源治理。三是建立典型案例联合发布机制。及时总结监督调处经验,强化以案释法,联合市医保局发布《依法惩治欺诈骗保违法行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典型案例》,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发布《惩治商业贿赂优化营商法治环境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典型案例》。
二、下一步工作打算
行政争议预防化解,事涉群众利益,情牵人心向背,攸关党的执政根基。宁波检察机关将充分凝聚共识,围绕国家层面“3+N工作机制”,进一步发挥行政检察职能,协同构建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工作机制,助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。
(一)提升履职效能,推动源头治理
宁波检察机关将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、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,将行政争议预防化解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,助力市域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。坚持精准监督、穿透式监督理念,将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、系统治理有机结合,灵活运用检察建议、专题报告、行政检察白皮书等方式,推动行政机关自主纠正违法,堵塞制度漏洞。深入落实五部门会签《关于促进落实“无主观过错不罚”“首违免罚”“轻微不罚”等行政处罚法律规定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》,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理念转变,规范行政执法行为, 实现源头治理,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。
(二)创新协同模式,凝聚工作合力
一是进一步健全与法院、司法机关、行政机关的协同机制。以《关于在行政案件中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意见》《关于在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》等机制为指引,完善与行政执法、行政复议、行政审判之间的信息互通、情况反馈、线索移送机制。定期开展府检、法检联席会议,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加强对重点领域、实践问题的研判,推进行政争议高质效化解。二是进一步健全与法院、司法机关、行政机关的协同机制。更加有力促进矛盾化解,主动融入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,健全与司法行政机关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机制,以更大的工作合力提升行政合法性审查质效。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责,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,积极建立“执法监督+”联动协同机制,实现执法监督、人大政协监督、纪委监察、检察监督的常态化协作。
(三)搭建专业队伍,强化协同保障
一是选取一批政治硬、业务强的检察骨干,组建行政争议预防化解专业队伍。通过技能培训、定向培优、案件研讨、研学融合等手段,不提高成员专业素养、业务能力和争议调处多维品格能力。二是合力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。通过同堂培训、挂职锻炼、定期会商、沙龙论坛等形式,建立良性互动的沟通机制,针对热点、重点、难点问题等进行交流探讨,促进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、行政复议、行政审判之间的职业理念互动、专业知识交流。三是强化智慧借助。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员、听证员、监督员、政府部门法制干部、业务专家及行政法学者的强大库容,对疑难复杂问题采取听取专家意见、会商案情、研讨化解方法等形式,强化智慧借助,完善队伍专业化建设。
(联系人:王媛媛 电话:89386054)
宁波市人民检察院
2025年3月18日